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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张**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张*、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张*、姜*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张*、姜*的银行存款500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

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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