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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与陈*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章丘市u0027styleu003du0027cousor:pointeru0027﹥告章*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委会)与被告陈*、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闫洪奇,被告陈*,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委会诉称,原告科技队土地(以下简称科技地)18.73亩,原有村民王*、王*分别承包,承包价每亩500元,2014年秋到期。2014年10月1日,告知全体村民对该地竞价发包,由价高者承包。经过竞价,被告陈*以每亩800元中标;科技地另外9亩土地的原承包人王*不退,随最高价缴纳承包费。原被告约定先交钱后种地,被告陈*缴纳1000元订金后,经催促不签订合同,也不缴纳承包费,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18.73亩承包地并按18.7亩赔偿一年的土地承包费损失149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王*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村委会组织竞价的是全部的25亩科技地,而非18.73亩。原告只让我中标16亩,而非18.73亩。承包该土地前,村委会挖取被告耕种的南坡土地内的土倒卖,尚欠被告补偿款,因此拒绝支付土地承包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章丘市原科技地约25亩,原由其村民王*、王*、王*分别承包近30年,其中王*、王*各自承包8亩,王*承包9亩,承包费每年每亩500元。2014年10月1日,南*委会决定对科技地进行竞价发包,由出价高的村民承包。经过竞价,被告陈*以每亩每年800元的价格中标,王*、王*不再承包其原有的科技地。王*声明跟随竞价最高者缴纳承包费,继续承包9亩科技地,并缴清了土地承包费。陈*中标后,于2014年10月15日支付南*委会订金1000元,但拒不与南*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拒不缴纳剩余承包费。陈*、王*实际耕种土地至今,现种植玉米约19.6亩尚未收割。南*委会将靠近道路、水沟的地边去除后按18.73亩计收承包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此提出如上诉求。

本案审理中,本院对涉案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查,陈*承包的土地经原承包开垦,面积增加至约19.6亩。

以上事实,由南*委会提供的承包费收据、涉案土地示意图、证人证言,被告陈*、王*提供的南坡地草图、证明、通知,本院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双方陈述为证。证据已经庭审审核,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南*委会以竞标方式发包土地,陈*以每亩每年800元中标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不签订合同,致使双方就合同必要条款承包数量、承包期限、缴款方式等未能达成一致,土地承包合同未能成立,且陈*、王*实际耕种土地也拒不缴纳承包费,其耕种土地无合法依据,故南*委会要求陈*、王*返还土地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王*实际耕种19.6亩土地一年,南*委会要求陈*、王*按中标价和18.7亩土地(扣除地边)赔偿一年承包费损失14960元(800元/亩18.7亩)的诉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陈*、王*已缴纳的订金1000元应予以抵消核减。南*委会在科技地重新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将原承包人原承包的土地继续发包给原承包人并无不当,陈*、王*无证据证实竞标25亩土地,故其关于竞标土地25亩的辩驳,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现场勘验,陈*、王*实际耕种土地约19.6亩,并非16亩,故其关于中标土地16亩的辩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陈*、王*未提供证据证实南*委会挖其耕地内的土,欠其补偿款的事实,故其以此抗辩拒交承包费的辩驳,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章丘市u0027styleu003du0027cousor:pointeru0027﹥告章*委员会科技地18.73亩(扣除地边后的数量)。

二、被告陈*、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章丘市u0027styleu003du0027cousor:pointeru0027﹥告章丘市民委员土地承包费损失1396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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