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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有限公司与抚州**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易*、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抚州*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苏东*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原告参与被告组织的高低压配电柜招标,并于同年4月30日将投标保证金10万元汇入被告公司账户。后因原告未中标,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返还投标保证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抚州*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了一份“高低压配电柜招议标商务文件”,邀请原告参加被告高低压配电柜招标项目。该文件中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明确了招标内容为高低压配电柜;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造纸部分10万元,热电部分10万元,请于2014年5月4日前确认参加,并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开标时间为2014年5月7日9:30时;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90天;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有限期期满后的14天。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将热电部分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汇入了被告指定的建行账户(账号为3637),同年5月7日开标后,被告让原告等通知。此后原告多次催问投标结果,被告均说在评标。原告于2014年7月得知被告资金链出现问题后,于同年9月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承诺在2014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返还该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利息请求变更为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以上事实,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基本信息表、高低压配件柜招议标商务文件、保证金汇款凭证、还款计划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经庭审核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邀请原告招投标其高低压配电柜项目,并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取了原告投标保证金10万元,但被告在开标后未向原告公布投标结果,并占用该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承诺按期归还保证金,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其应当承担返还该保证金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未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期限返还该保证金,从而使原告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抚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东*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抚*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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