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福*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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