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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吴*与被告漳州市*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芗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漳州市*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吴*已付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漳州市*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吴*信赖利益损失人民币199725.03元。原审被告漳州市*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2、被上诉人向欣隆房地产购买欣隆盛世3幢号房产,面积137.73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9448.12元,依据不足,程序违法。3、原判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就订购讼争房产形成预约协议,原审被告不与原审原告签订相关协议,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认定错误,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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