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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凤阳**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凤*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5日以被告凤*限公司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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