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凤*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5日以被告凤*限公司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任**与谢**、侯会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泗**食局、泗县希**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泗**食局、泗县希**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徐**与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
罗*与福建双**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福建双**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栗*圣诉被告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