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泗*食局、泗县希*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个人现无法及时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程**与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铜陵市宝**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泗**食局、泗县希**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新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
赵**与凤阳**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谢**、侯会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栗*圣诉被告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