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泗**食局、泗县希**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泗*食局、泗县希*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个人现无法及时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