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新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3102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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