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台州市路桥*经济合作社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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