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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程*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9元,减半收取3274.5元,由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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