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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泗**食局、泗县希**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泗*食局、泗县希*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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