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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京之盾文**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城**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芜湖颐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徽京之盾文*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城*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芜湖颐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7月5日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徽京之盾文*限公司不具有最*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遂于2015年7月23日书面通知其交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徽京之盾文*限公司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上诉人*徽京之盾文*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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