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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谢**、侯会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义起诉被告谢*、侯会、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忠义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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