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刘*与被告胡*、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刘*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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