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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林**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3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建筑施工合同约定保证金发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根据在案证据,双方并未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被上诉人也未实际进场施工,故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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