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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刘*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庄*与被告刘*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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