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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段从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从和与被上诉人张*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2014)都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段从和不服该判决,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明显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张*为九江*公司都昌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代理中*公司在都昌县的快递业务。2014年5月6日,上诉人段*和找被上诉人张*协商在都昌县中馆镇设立中*公司代办点,上诉人段*和向被上诉人张*之妻周密交纳5000元作为快递包裹遗失的风险金,周密向上诉人段*和出具5000元收条一张。上诉人段*和与被上诉人张*多次协商在都昌县中馆镇设立中*公司代办点未果,上诉人段*和于2014年8月13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被上诉人张*退回收条押金5000元及利息6016元;2、违约金1000元及购买电脑2620元、电子秤240元、广告牌费用1100元等损失,合计1803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被上诉人张*返还上诉人段从和人民币5000元整,此款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完毕。

二、被上诉人张*自愿补偿上诉人段从和人民币2000元整,此款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完毕。

三、被上诉人张*之妻周密向上诉人段*和出具的5000元收条作废。

四、上诉人段从和与被上诉人张*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就本案再主张权利。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上诉人段从和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上诉人段从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上诉人段从和与被上诉人张*共同确认同意于2015年1月1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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