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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某某汽车**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汽车**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7日,原告在被告处交付100000元购车订金,购买大众进口车,但被告迟迟不予交车,且订金也不予退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回订金100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怡**司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收据两张,证明被告收取原告订金100000元。2、证人赵*出庭证言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交了100000元订金,被告未交付车辆。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称意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有关情况,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7月17日,原告魏某某欲从被告处购买大众进口车,向被告交付了100000元订金。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进回车辆后,原告可以享受购车优惠。但双方并未签订购车合同,且对车辆的型号等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后原告魏某某将100000元订金交予被告后,被告一直未进回车辆,亦未退还原告魏某某订金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魏某某欲从被告处购买车辆,先给被告交付了100000元订金,但被告作为销售商,不仅未购进车辆供原告选择,且拒不退还原告交付的订金,其行为已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0元订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庭审中原告明确为利息损失,本院认为,被告拒不返还原告100000元订金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利息损失,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率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日期问题,本院认为,自原告交付订金的次日即2014年7月18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某汽车**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某某订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魏某某垫付,待执行时一并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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