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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有限公司与平高**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宏*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河南宏*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平高*公司赔偿河南宏*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797974.04元及预期利益损失13202025.96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宏*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平高*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河南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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