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彭**、张**缔约过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彭*、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加油点转让协议)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张*银行存款28万元,并自愿以其所有的豫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豫CXXXXX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彭*、张*银行存款28万元。

申请人所有的豫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豫CXXXXX号小型轿车在保全期间不得转移所有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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