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彭*、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加油点转让协议)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张*银行存款28万元,并自愿以其所有的豫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豫CXXXXX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彭*、张*银行存款28万元。
申请人所有的豫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豫CXXXXX号小型轿车在保全期间不得转移所有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