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平*件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平*件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太原市高**备有限公司与洛阳得**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河南广**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与年大启、河南**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某与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新乡分行与杜**、中国工**限公司卫辉支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甲、武*乙与万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卫中为与王新房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