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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管理站与澧县涔**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澧县**管理站与被告澧县涔**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需要与被告进一步协商、自行化解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澧县涔南乡水利管理站申请撤回对被告澧县涔**民委员会的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澧县涔南乡水利管理站撤回对被告澧县涔**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澧县**管理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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