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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事务所与文*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文聪、原审原告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事务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广东*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东*事务所撤回上诉。

上诉人广东*事务所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广东*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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