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诉被告叶恒朝、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案件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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