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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象**田村民小组与陈**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象州县象州镇古才村民委小下田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小下田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陈*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来宾*民法院(2014)来民二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小下田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围绕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结合小下田村民小组的申请事由,重点审查如下问题:

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经查,本案中,小下田村民小组于2011年12月30日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由承包方(陈*)负责协助小下田村民小组打赢前期合同纠纷的官司,并且承担一切相关费用,收回土地后,再由村民小组长与承包方(陈*)签订承包合同书,重新发包给承包方(陈*)经营。小下田村民小组为履行村民大会决定,其各户代表于2012年2月2日收取陈*预付承包蒙山岭等土地订金208000元,因此,在小下田村民小组与陈*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双方形成了订立承包合同的过程,小下田村民小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收取了陈*订金208000元,后因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前期官司败诉,致使小下田村民小组与陈*订立承包合同不成立,小下田村民小组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小下田村民小组收取的订金208000元应返还给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小下田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象州*才村民委小下田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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