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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广**限公司与象州县国土资源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象*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州县国土资源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独任审判,书记员谢*作出庭担任记录,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3月22日,因人事变动,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阳*及人民陪审员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象*有限公司以尚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9元,减半按5589.5元收取,由原告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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