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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广西绿**有限公司、蓝业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治县人民法院(2014)罗*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陈*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上诉人吴*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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