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钦州市*有限公司诉阳建华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钦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钦*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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