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钦州市**有限公司与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钦州市*有限公司诉阳建华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钦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钦*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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