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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顺丰**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顺丰*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顺*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于2014年4月20日到被告处面试临时工,约定上常夜班,每天上班6.5个小时,工资为13元/小时,三个月后16元/小时;试工时间为4月22日晚上;试工合格后体检,体检合格后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后上班。我于4月22日晚上12点到被告处试工,对我进行试工的人为刘组长。我试工合格后于4月24日到中国人*二四医院(以下简称三二四医院)体检,当天下午我拿到体检报告,得知体检异常,我立即电话联系刘组长,并按医嘱于4月28日重新体检,我体检合格后联系刘组长,与其约定4月29日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我到公司后,被告知因五一放假不能办理入职,五一放假后才能办理。我于5月2日电话联系刘组长,刘组长让我于5月5日办理入职手续。5月5日我到被告处后,被告知已无临时工名额,暂时不能入职,并让我等待通知。后我多次询问,至6月11日仍无名额。被告采取欺诈手段,歧视劳动者,使我对“先试工、再体检、后入职”的招工流程产生极大的恐惧心理,也让我遭受了经济损失。现基于被告在缔约过程中的缔约过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下列费用:1、体检费170元(85元/次2次)、生活费40元(20元/天2天)、车费18元(9元/天2天)、误工费312元(13元/小时12小时2天);2、银行开卡费39元、误工费52元(13元/小时4小时);3、2014年4月22日的试工费110.5元(13元/小时8.5小时);4、照相费用20元;5、办理暂住证的交通费30元;6、2014年4月20日至6月10日期间我等待工作的误工费4225元(13元/小时6.5小时50天);7、精神损失费5000元;8、经济补偿金2504元(前述7项诉讼请求之和10016.50元25%)。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4年4月20日原告到我公司面试临时工,当时约定每天上班4小时,工资为13元/天;试工时间为4月22日晚上12点。因为原告面试的是临时工,临时工不存在工资三个月后有变动的情形。我公司与原告没有约定是上常夜班。原告实际试工时间是4月22日晚上12点,试工时间为1至2小时,原告并未实际操作,只是看别人操作。原告于4月24日去三二四医院体检,此次体检不合格后,我公司对其就不予录用。原告于4月28日去三二四医院再次体检,此次体检是医生要求而非被告要求。我公司也并未在5月2日电话通知原告办理入职手续。我公司与原告未建立劳动关系,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本院向原告释明,其本案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提起诉讼,但其诉请的精神损失费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当作出选择。但原告仍然坚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本案诉讼请求分属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当分别起诉。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案中一并主张,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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