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隧*团*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思*限公司、贵*织金至普定高*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隧*团*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隧道*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铁隧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20元,减半收取16560元,由原告中铁隧道*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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