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庭下调解,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原告黎**与被告谢**、温**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因与绵阳市涪**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袁**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铁隧**限公司与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唐**、符纯军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2015)万*执字第468-2号执行裁定书
资阳**有限公司、河南金**限公司诉万俊、万**、崔**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谌**与周*、曹**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浩**有限公司、重庆浩丰规划建筑**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赵**与胡*、叶**、郭**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