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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有限公司、河南金**限公司诉万俊、万**、崔**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资阳*有限公司、河南金*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万*、崔*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资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治钦,河南金*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万*、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万*提交了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证明万*已于1986年收养其兄万*之女万*,万*、万*均认可该收养事实,万*到庭接受询问时表示如果因万*死亡判决有相应赔偿,万*对相关权利不作放弃。万*收养万*时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当时《》尚未颁布实施,最*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通知》第规定“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处理”以及《》第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按照上述规定,万*与万*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即使万*死亡,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的主体也应当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万*、万*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应当裁定驳回万*、万*的起诉。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

二、驳*、万*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873元,已由万*、万*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136元,已由资阳*有限公司预交5200元、河南金*限公司预交1936元,依法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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