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唐**、符纯军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2015)万*执字第468-2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被执行人唐*、符*军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唐*、符*军除已查封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位于在万源市白沙镇的成套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万*市人民法院(2015)万*执字第4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尚有40000.00元案件款及利息未受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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