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有限公司、重庆浩丰*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有限公司、重庆浩丰*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浩*有限公司、重庆浩丰*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浩丰*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