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重庆浩**有限公司、重庆浩丰规划建筑**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有限公司、重庆浩丰*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有限公司、重庆浩丰*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浩*有限公司、重庆浩丰*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浩丰*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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