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以与被告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丁*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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