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公司与科**司、中**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XX*司与被告X*司、X*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司、X*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司诉称,2014年3月5日,X*司发布联邦财富中心1、2号楼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招标文件,对于该工程进行招投标。其中约定投标单位需缴纳10万元保证金,落标单位的保证金于确定中标单位后10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划入X*司帐户。2014年3月12日,原告将10万元保证金划入X*司帐户,并于3月14日提交投标资料,后原告一直处于等待状态。2015年,原告了解到该工程将要完工,于是至X*司处要求退还保证金,X*司以各种借口搪塞拒不退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X*司及X*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自实际中标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XX公司、XX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X*司发布联邦财富中心1、2号楼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招标文件,对联邦财富中心1、2号楼建筑幕墙的防雨水渗漏、空气渗漏、抗震、防火(防火封堵)、防雷、防腐等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单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该保证金汇入X*司帐户。在交回所有招标文件及图纸后,落标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单位后10日内无息返还。投标文件于2014年3月14日17时前提交X*司。2014年3月12日,原告向X*司帐户汇入保证金10万元,并按期提交投标材料。后原告未能中标,该工程已接近完工,X*司未返还原告保证金。

上述事实,营业执照、招标文件、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记录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未书面答辩,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放弃了对原告陈述事实进行申辩和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因未进行申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可能造成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向X*司指定的帐户汇入保证金10万元属实。后原告未中标,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X*司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将保证金退还原告。现该工程接近完工,中标单位已经确定,应对保证金予以退还。因X*司系受X*司之委托代其收款,故退款义务应由委托单位即X*司承担。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利息之计算应自确定中标单位10日后开始。根据中标文件载明的内容,提交投标材料的期限应于2014年3月14日止,故X*司应于2014年3月24日前返还落标单位的保证金。现X*司逾期未付,应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X*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XX*公司四川公司保证金10万元,并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却确定的付款期限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XX*公司四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X*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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