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90号莫**与佛山市**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雄诉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莫*雄、被告恒*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在被告处承包工程,并向被告支付工程保证金40000元。被告未将工程发包给原告,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保证金40000元,并支付前款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为25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收款收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收取了工程保证金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利息问题。另外谈工程也需要花费。如需计算利息,原告诉状所列的利息也过高。

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餐费收据四张,证明被告因工程招待等支出餐费;

2、水质简分析报告两份、土木试验报告一份,证明被告并没有欺骗原告,工程确实存在。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餐费及报告均无法证明涉案工程的存在,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定以下事实:

为了合作开发土方工程,原告莫*向被告恒*司交纳了40000元保证金,被告恒*司给原告莫*出具了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的40000元的收款收据一张。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未就合作条款达成合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原、被告之间仅有合作意向,但并未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故合同没有成立。在合同没有成立的情况下,被告恒*司收取原告莫*40000元保证金没有依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给原告莫*造成信赖利益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之规定,原告莫*主张被告恒*司返回40000元及该款项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莫*40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莫*40000元的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30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19元,由被告佛*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