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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总公司、湖南省**总公司东安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总公司、湖南省*总公司东安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并已得到了相关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天安财*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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