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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黄活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从化市街口街凤仪西路二巷1栋403房。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609170543。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活联,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

都区花东镇九一村十队凤安路北二街二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静诉被告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汤*静诉称:2013年9月份,原告汤*静与被告黄**口头约定,被告黄**将位于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约五拾亩自留地出租给原告汤*静。2013年9月14日,原告汤*静将10万元汇款给被告黄**,被告黄**向原告汤*静出具一份收据,收据的具体内容是:黄**收到汤*静交来的花东镇九一村约伍拾亩自留地租地青苗补偿款按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签合同时此款转为押金,自签订日起三个月内签不了合同全款退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被告黄**自收据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并未与原告汤*静签订合同,按照上述约定,被告黄**应该返还原告汤*静100000元,但是被告黄**至今尚未返还上述款项。另因被告黄**违约,被告黄**需向原告汤*静支付本金100000元的利息。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青苗补偿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4日开始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628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须退还原告汤**青苗补偿款共计100000元,被告黄**分十期直接转帐至原告汤**提供的帐户(户名:汤**,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户:6281),其中:2015年3月10日前支付第一期款10000元,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第二期款10000元,2015年5月10日前支付第三期款10000元,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第四期款10000元,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第五期款10000元,2015年8月10日前支付第六期款10000元,2015年9月10日前支付第七期款10000元,2015年10月10日前支付第八期款10000元,2015年11月10日前支付第九期款10000元,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第十期款10000元。

二、若被告黄**没有按时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被告黄**需向原告汤**支付利息,利息以该期未付款为本金,自逾期次日开始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该期欠款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被告黄**承担600元,原告汤**承担613元。原告汤**预交的诉讼费600元,双方同意由被告黄**在2015年3月10日前迳付给原告汤**。

四、若被告黄**没有按时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被告黄**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21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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