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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戴**、黎**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戴*、黎*、林*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申请撤回其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3元,减半收取4131.5元,由陈*负担;陈*多交纳413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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