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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海某某印刷装订厂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印刷装订厂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对支付补偿款及对诉讼费(含保全诉讼费)由法院决定并出具调解书等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某某印刷装订厂应于2010年12月3日之前支付原告杨某某补偿款人民币14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保全诉讼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77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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