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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景*、中华联合财**市中心支公司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景*、中华联合财*市中心支公司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代理人吴*与被告景*、中华联合财*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凌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诉称:2013年7月28日,景*驾驶蒙LK3373号小型轿车沿磴口县别磴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磴口县别磴线89公里附近在超越前方沈*驾驶的电动车时发生刮擦,造成沈*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双方在磴口县巴镇司法所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除去景*之前所付医药费5657元,被告景*在保险公司理赔之后,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医药费74193.22元。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给原告医疗费等费用74193.2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与被告在磴口县*委员会签定的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第一条中载明剩余74193.22元于保险公司理赔之后一次性支付,景*所投保的中华联*有限公司巴市中心支公司并未向被告景*支付理赔款。故原告沈*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沈*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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