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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吴xx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xx诉被告吴xx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栾xx,被告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xx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双方因被告欠原告人民币35,000元(以下币种同)发生纠纷,于2009年5月21日经上海市浦东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被告自愿从2009年7月15日起每月归还原告1,000元,原告平时不得到被告的原住所地,被告分35个月归还原告35,000元,每月15日将1,000元打进原告的银行帐户内。被告如一时无法归还,以十天为限,25日,原告可住进被告居住房屋内,直至归还全部欠款为止。还款协议达成后,被告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0年9月15日,共15个月,已归还原告15,000元,尚欠原告20,000元。但自2010年10月15日起,被告无故不再归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拖欠,拒不还款。诉请: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归还原告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吴xx辩称,被告是原告的父亲,是原告欠被告的钱,不是被告欠原告的钱。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当时原告借给其兄吴*40,000元,委托原告转送。吴*涉案被拘,原告借故拒绝执行(2008)浦执字第7888号强制迁出浦电路311号506室被告现住房屋的案件,经执行法官和居委会调解,被告出于无奈被逼接受同意赔款,协商结果先还5,000元,余款待被告现住房租、售后所得再赔偿归还。事后被告积极委托中介办理房屋租、售事宜但遭原告和案外人吴*的干扰、破坏。2009年5月,在潍*居委会的调解下推翻前还款协议,原、被告签订系争的人民调解协议。自2009年7月15日起,被告按月归还1,000元,已履行15个月。被告仅靠夫妇俩3,500余元劳保维生,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被告经济恶化,要求暂停归还剩余款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父亲。因被告欠原告35,000元,原、被告于2009年5月21日经上海市浦东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签订沪浦调(民)[2009]第2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被告同意从2009年7月15日起每月归还原告1,000元;二、原告平时不得到被告无理取闹;三、被告分35个月归还原告35,000元;四、被告按月15日将1,000元打进原告上*行帐号内;五、被告如一时无法归还,以十天为界限,25日原告可“进驻”被告居住房屋,直至归还欠款的一次性人民币为止。被告现已归还原告1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上海市浦东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被告自2010年10月15日起未归还欠款,按该协议书的约定,被告现应履行2010年10月15日、2010年11月15日、2010年12月15日、2011年1月15日的还款义务,共计4,000元。剩余16,000元欠款,被告应按协议书的约定继续履行。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xx欠款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吴xx应自2011年2月15日至2012年5月15日,于每月的15日归还原告吴xx欠款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16,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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