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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花之娇无纺布厂与绍兴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花之娇无纺布厂诉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案涉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花之娇无纺布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通花之娇无纺布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已减半)保全费920元,合计1875元,由原告南通花之娇无纺布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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