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倪小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杨*与倪小兵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900元,案件受理费265元,执行费23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汽车、无商品房,同意被执行人自2015年11月起每月还款2000元的承诺,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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