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连云港市连**岭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货款纠纷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借到办事*民委员会货款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09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商初字第09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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