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精华制*限公司诉被告国药控股阜*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药控股阜*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精华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精华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已减半),由原告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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