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浦*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司)诉被告江苏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浦*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浦*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浦*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6元减半收取62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20元,合计诉讼费用11168元由浦*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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