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阴**限公司与江阴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江阴*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阴*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5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185元(江阴*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