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江阴*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阴*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5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185元(江阴*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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