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东特**限公司与江阴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江*限公司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东特*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如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如东特*限公司已预交),由如东特*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